日期:2023年7月19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将根据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链接)
(二)公开渠道
1.通过“漳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zhangzhou.gov.cn)公开;
2.官方微信公众号“漳州医疗保障”政务新媒体:
3.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
4.本机关同时向漳州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漳州市档案馆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路10号(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大楼后面)
联系电话:0596-2051015
漳州市图书馆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大同路大同新巷3号
联系电话:0596-203217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一)申请受理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6-2923151
传真号码:0596-2923290
电子邮箱:zzsybj0596@163.com(仅供确认及答复使用)
邮寄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46号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3000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递交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漳州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下载链接)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漳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栏中直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漳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邮件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办理期限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相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和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内。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