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是社会重要的保障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民生工程,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漳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落实完善各项医保政策、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并通过基金精细化管理、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我市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为适应新形势下需求,提高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此次,漳州又出台新的医保政策红利,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报销待遇。
(一)调整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乙类自付比例
取消我市基本医保实施办法中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乙类自付比例10%以上(不含10%)的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规定,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乙类自付比例按省级现行标准执行。
(二)降低城乡居民市外住院起付标准
降低城乡居民参保人市外就医起付标准,漳州地区以外住院,由原来不分医院级别均为1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1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35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在我市三级甲等医院转诊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参保人通过卫健部门要求的基层转诊程序到我市三级甲等医院(漳州市医院、漳州市中医院、联勤保障部队九〇九医院)就医的,凭相关转诊材料在医保经办窗口完成登记后,医保报销比例由55%提高10个百分点至65%。
提醒:一定要按市卫健委和市医保局印发的《漳州市城乡居民转诊就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转诊登记。
(四)扩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市域外执行范围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市域外执行范围在原公立医疗机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至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
(五)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
达到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报销比例为90%的病种,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按95%报销比例执行。
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累进报销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不含7万元)区间,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原来的分三段区间不同报销比例(3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0%,3万-5万元报销比例70%,5-7万元报销比例80%),统一调整为按80%比例给予支付,7万元及以上按90%比例给予支付。
(六)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住院起付标准倾斜政策
对已落实统一医保财务账户,并执行打包支付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予以住院起付标准倾斜。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医共体内就医,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0元,按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200元执行,年度内在医共体发生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含一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