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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03-12 16:51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以及为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我市新增了上门服务费、团体心理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对院前急救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了上门服务费价格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同步取消“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出诊费”等3个项目。

    (二)新增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避免重复收费,家庭心理治疗和团体心理治疗精神类项目“说明栏”明确“不得同时收取心理咨询及其它类型的心理治疗项目”。

    (三)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院前急救费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栏及价格。项目内涵修订后,不再设立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等现场急救)等6个子项目。调整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内涵。

    (四)此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三、相关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和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应进一步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自主确定的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送市、县(区)对应医疗保障部门后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链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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