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如遇集采中选产品无法正常供货情况,医疗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属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按照《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要求,核实医疗机构报送情况,对情况属实的及时采取电话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配送企业落实配送责任。如配送企业拒不整改,或经核实属生产企业方面原因导致供应问题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将相关情况正式上报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根据履约管理办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置。对于因中选产品供应保障问题影响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的,各级医保部门应实事求是在集采考核工作中合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