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主体: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事项及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根据实际填写,例如:对应法律法规的名称等) | 具体条款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领导信息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务、照片、个人简介、工作分工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机构概况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决算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预算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中心决算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市医保中心 | |||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中心预算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市医保中心 | |||
| 工作进展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 |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 年度计划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 中长期规划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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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准入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主动公开 | 稽查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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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 | (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主动公开 | 稽查科 | |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 ||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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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信息变更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 第十条第四款: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 主动公开 | 机关党委(人事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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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向社会公开的通知公告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 |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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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向社会公开的统计数据信息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 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 ||
| 非政策类的通知公告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 。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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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 主动公开 | 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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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依申请公开方式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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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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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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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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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群众征集意见 | 实时更新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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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网上调查 | 实时更新 | 政府网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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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每年1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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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申请公开的注意事项、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依申请公开 | 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