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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漳医保〔2025〕76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类项目13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我市A型超声检查等115相关超声检查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本次规范整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将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上传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要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卫健部门。

   

    附件:1.漳州市规范整合后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漳州市取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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