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 漳医保函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的提醒函

漳医保函〔2026〕1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近期,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个别事业单位人员重复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该行为不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现就生育津贴与工资发放问题提醒如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1〕10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