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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修订眼科类、物理治疗类等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漳医保〔2026〕23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8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2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9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整合、修订我市眼科类、物理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和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眼科类项目12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2.取消规范整合前“选择性观看检查”等428项相关眼科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3。

    2.取消规范整合前““深部热疗”等101项相关物理治疗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4。

    (三)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5。

    2.取消规范整合前“131碘(甲亢治疗)”等相关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9项,具体详见附件6。

    (四)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1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7。

    2.取消规范整合前“食管内心电图”等368项相关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8。

    (五)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9。

    2.取消规范整合前“脐疝修补术”等151项相关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0。

    (六)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1。

    2.取消规范整合前“残气容积测定”等260项相关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2。

    3.修订“纤维支气管镜检查(针吸活检)”等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项,具体详见附件13。

    (七)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规范整合设立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九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4。

    2.取消规范整合前“位置平衡试验”等62项相关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5。

    二、医保配套政策

    本次规范整合、修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眼科类、物理治疗类、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和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及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中上传价格项目。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要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2026年4月15日之前已开始实施外照射治疗的患者,本次计划内的外照射治疗费用仍按原项目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以往有关价格项目及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卫健部门。

 

    附件:1.漳州市规范整合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漳州市规范整合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物理治疗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漳州市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漳州市规范整合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漳州市规范整合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0.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漳州市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3.漳州市修订呼吸系统类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4.漳州市规范整合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5.漳州市取消规范整合前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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