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 省卫健委关于重新公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统一省内异地医保结算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核定、医保属性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现重新公布漳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漳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公布的漳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漳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一)普通门诊明确事项
1、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内涵:是指相应级别医师提供的普通门诊诊疗服务,含初建病历(电子或纸质病历),核实就诊者信息,听取主诉,采集病史,进行一般物理检查,简要地向患者或家属告知病情,开具检查单,做出门诊诊断,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并按规范书写门诊病历等。
2、取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
3、保留公立一体化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价格按《漳州市物价局 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漳价费〔2016〕9号)》规定的5元/次(其中基金支付4元/次,个人支付1元/次)执行。
4、患者同一天由同一位医师多次诊治的,只收取一次诊查费。
(二)取消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下的“婴幼儿健康体检(项目编码130100001)”“围产保健访视(项目编码130400001)”“建立健康档案(项目编码130800001)”“疾病健康教育(项目编码130900002)”4个收费项目。传染病访视(项目编码130500001)说明栏增加“不含基本公共卫生包含的访视病种”,健康咨询(项目编码130900001)说明栏增加“不含基本公共卫生包含的服务内容”说明内容。
(三)取消项目编码为CEBT1000的“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00β)测定”和项目编码为603430000的“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项目;取消麻醉中监测(项目编码330100015)说明栏“呼气末麻醉药浓度、脑电双谱指数、胃粘膜PH监测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的说明内容。
(四)取消血清总抗氧化状态(项目编码603370000)、负压隔离病房床位费价格项目。
(五)将“经口直视胆管镜检查”“经口直视胰管镜检查”“(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4个项目归并至现行医疗服务原价格项目中。
(六)修订“葡萄糖测定”项目说明栏内容,将“床边血糖仪检测”修改为“血糖仪检测”,其他说明内容保持不变。
(七)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项目说明栏内容,删除FK506测定、全血环孢霉素测定收费标准。将闽价医〔2016〕180号文公布的“(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归并至该项目。
(八)修订“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项目说明栏内容,调整该项目收费标准。将闽价医〔2016〕180号文公布的“经口直视胆管镜检查”“经口直视胰管镜检查”归并至该项目。
(九)取消闽价医〔2016〕180号文公布的“血管闭合切割刀”项目(项目编码603910000)。
(十)调整“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收费标准,重新修订该项目说明栏内容。
(十一)补充完善“组织/细胞荧光定量脱氧核糖核酸(DNA)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项目内涵,取消该项目说明栏加收内容,调整该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将该项目调整至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项下(即项目编码2707类别项下)。
(十二)“组织/细胞荧光定量脱氧核糖核酸(DNA)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项目主要成本构成为体外诊断试剂。
(十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项目内涵修订为:家庭医生团队与签约居民建立契约关系。在签约周期内向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健康咨询,了解签约居民健康状况并实施健康干预、评估、管理,协调转诊、康复指导等服务。
(十四)调整地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算机编码与项目编码。调整临床检验基本组合项目与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计算机编码与项目编码。对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项目统一赋码。
(十五)其他调整的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
二、调整精神病医院按床日收(付)费标准
精神病医院按床日收(付)费标准调整为市级医院按照每人每床日不高于168元,县级医院按照每人每床日不高于110元。报销比例仍按床日收(付)费标准的95%。
三、相关要求
(一)漳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医疗机构及医保部门收费和稽核的依据。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项目规范,不得改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规范内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扩大加收范围或改变项目编码,要及时做好收费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应做好系统上新旧价格项目编码等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4月26日后结算患者全部按新版价格项目编码传送。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26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反映。
附件:1.漳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漳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见下载地址:http://www.zzyb.org/index.html)
2.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见下载地址:http://www.zzyb.org/index.html)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