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基金中心,各县(区)医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同步将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调整至34种。调整后,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10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增5个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学生意外伤害、儿童康复治疗与住院共用支付限额;地中海贫血15000元;尘肺病5000元。根据运行实际,对支付限额适时进行调整。
二、全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民营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诊疗能力可直接作为新增5个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依申请纳入。
三、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和诊疗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闽医保〔2023〕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均衡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现对全省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进行调整规范,统一设定34个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原有自行增补门特病种不再保留,可以设立2年过渡期,逐步消化清理。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2023年1月10日 |
附件: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 | 18.重性精神病 |
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 19.癫痫病 |
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 | 20.支气管哮喘 |
4.精神分裂症 | 21.苯丙酮尿症 |
5.结核病规范治疗 | 22.脑卒中及后遗症 |
6.门诊危重病抢救 | 23.类风湿关节炎 |
7.慢性心功能衰竭 | 24.血友病 |
8.再生障碍性贫血 | 25.慢性肾炎 |
9.系统性红斑狼疮 | 26.甲状腺功能亢进 |
10.高血压 | 27.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
11.糖尿病 | 28.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 29.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
13.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
14.重症肌无力 | 31.学生意外伤害 |
15.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 32.儿童康复治疗 |
16.强直性脊柱炎 | 33.地中海贫血 |
17.帕金森病 | 34.尘肺病 |
其中:第31项“学生意外伤害”包括中小学生(含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除外;第32项“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第34项“尘肺病”限国卫职健发〔2019〕46号文件规定的“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