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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国家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漳医保〔2024〕17号

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县(区)医保局: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国家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闽医保〔202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国家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闽医保〔2024〕3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门关于开展国 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21〕3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精神,现就我省落实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集采的医保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焦点人工晶体、双焦点人工晶体、粘弹剂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 最低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 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其它人工晶体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国家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政策,以此文件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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