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加快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我局非常重视提案办理工作,3月下旬,我局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对落实办理责任制、加强沟通联系、提高复函质量和做好跟踪反馈等事项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办理该提案过程中,承办人与您多次电话交流,进一步了解您的意见建议,并就答复反馈内容初步取得一致意见。
二、提案建议的进展情况及成效
针对您提出关于我市加快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于2020年9月出台的《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规定,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福州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于2021年5月印发了《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确定基础生活护理服务项目16项、专业护理服务项目11项,初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4年5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进一步明确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目前,漳州市尚未被确定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
为更好满足我市失能、半失能老人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减轻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我市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发展,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提供医养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签约服务范围
近年来,为切实提升我市医养服务保障水平,按照《漳州市卫健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卫医政〔201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等级证书的医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医保部门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均纳入医保签约定点管理。同时,我市于2019年底在全省率先实现医保“村村通、全覆盖”,各乡镇、村医养机构均可与开通医保服务的村卫生所(数百米内)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医养机构延伸科室,实行医保刷卡结算服务,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医养服务资源共享的便利性。
(二)推进落实“家庭病床”相关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为适应社会老龄化发展的趋势,解决部分失能或失能老人的照护和医疗问题,减轻失能人员家庭负担的同时减少社会医疗成本,2021年4月20日,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印发了《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漳医保〔2021〕29号),明确规定符合卫健部门设置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为患者提供建床和查床等服务,所产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符合建床条件的对象包括,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偏瘫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治疗的。
三、下一步打算
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持续关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力争取得新的发展,扎实推动养老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在医养机构提升自身建设水平配备相应队伍和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二是配合市卫健部门,探索放宽开具家庭病床相关材料医生资质;三是根据省统一安排部署,在总结推行福州等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设适合漳州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应和满足老年人享有更多、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如有最新的工作进展,我们将及时与您沟通联系。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