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基金中心(含市医保监测中心),各县(区)医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闽医保〔202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单列门诊统筹支付
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闽医保〔2024〕5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闽医保规〔202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版)》,现予印发,自2024年6月20日起正式执行。
支付政策及医保待遇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未在目录内的药品不执行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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