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实施“名医入漳”推动海峡两岸中医药融合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漳政综〔2024〕20号),助力“名医入漳”工程落地,更好满足人民对高品质中医药健康服务的需求,现结合医保实际,就扩大我市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执行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漳州市域内的医保定点中医门诊部、综合门诊部,符合“名医入漳”有关人才要求的,试点开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业务。
二、开通条件
(一)人才引进类开通条件
从漳州市以外引进的名医资质应符合《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支持“名医入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卫人〔2024〕45号)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第一、二层次人才不少于2名,承诺专家每人每年累计服务不少于12个门诊日;
2.第三层次人才不少于4名,承诺专家每人每年累计服务不少于24个门诊日;
3.第四、五、六层次人才不少于8名,承诺第四层次专家每人每年累计服务不少于36个门诊日,第五、六层次专家每人每年累计服务不少于48个门诊日。
(二)人才培育类开通条件
符合“名医入漳”工程人才培育要求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践基地。
三、办理程序
符合开通条件的医保定点中医门诊部、综合门诊部,根据自愿原则,向本辖区医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经确认,即可开通普通门诊统筹。
(一)提供引进的名医名单及中医门诊部资质证明材料、名医执业地点变更材料、引进的名医或本人授权的经纪公司服务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二)提供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践基地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强化协议管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制定相关补充协议,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范虚假就医、虚假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二)规范诊疗服务。医保定点中医门诊部、综合门诊部应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一旦被发现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视情节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等方式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医保部门经办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透明、规范、可监督”的原则,不断优化服务,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认真做好准入条件的审核把关工作。
(四)文件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