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我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24年度每人每年380元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标准在2024年度每人每年700元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720元,由各级政府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上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
(一)正常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延长缴费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补缴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缴费;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合计1120元缴费。
有关缴费期限和待遇等待期等事项,如省级文件作出调整,以省最新规定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协同提请当地政府统筹推进工作,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形成层层抓落实的领导工作机制。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密切工作协作。各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按各自职责,履职到位。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实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拖延、挪用;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畅通并拓宽缴费渠道,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进一步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意识,持续推进全民参保工作,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