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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漳医保〔2024〕67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漳医保规〔2023〕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4〕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正式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等4个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属性,限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项目内涵(具体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价格项目上传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 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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