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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漳医保〔2024〕65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13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精神,结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及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医保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医保局的指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学习型、服务型机关,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奋力谱写富美新漳州建设新篇章贡献医保力量,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彰显漳州医保担当、展现漳州医保作为。

三、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铸牢忠诚之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医疗保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部门职责

  四、市医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市医保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政务工作。副局长及市管领导干部协助局长工作。局领导实行ABC角制度,A角领导同志外出时,由B角领导同志代为履行其工作职责,B角领导同志因工作确有冲突的,由C角领导同志代为履行A角工作职责;A角领导同志回来后,B角C角领导同志应当及时将工作处理情况告知A角,确保工作连续性
  医保局日常工作由局长、副局长及市管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处理。副局长及市管领导干部按照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医保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局长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分管局领导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局领导协商决定。
  七、市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科室工作,各科室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市医保基金中心主任(局党组成员)负责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中心、医保监测中心)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局党组决策决定,落实市局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和报告医保政策与医保服务执行情况、工作动态、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各县(区)医保局局长是辖区医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及分中心主任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各县(区)派出机构,执行局党组的决策决定,承担市局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科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医疗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同人民站在一起、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为全市人民添福造福,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十、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始终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法治医保建设,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立法建议,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医疗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传承弘扬“滴水穿石”“四下基层”“四个万家”“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雷厉风行、紧抓快办,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机关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机关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机关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医保局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按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医保局及全体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医保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十六、市医保局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医保局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局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医保局实行局机关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制度。局机关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和局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阶段性全市医保基金分析会、业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
  十九、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局机关各科室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出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议题负责的分管局领导决定该议题列席人员。局务会议一般与局党组(扩大)会议同步召开,不另行记录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决议、决定和工作要求;
  (二)通报医疗保障形势和相关会议精神;
  (三)听取医疗保障工作情况,部署相关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十、提请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长或局分管领导提出,或由主办科室(单位)提出初步议题建议和上会材料,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局务会议的会议议题和上会材料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是否上会。
  拟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方案成熟。主办科室(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精心准备上会议题,提高上会议题质量。需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的或涉及有关县(区)医保部门和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的,应提前充分协调沟通,事先听取意见;涉及相关部门和外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十一、局务会议的议题经审核同意上会研究后,上会材料及《局党组会(局务会)议题呈报表》需提前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有关涉密材料由各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在会议结束时收回。上会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汇报、发言应当简明扼要,一般不通读全文,注意控制时间。

二十二、局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及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主要任务:
  (一)研究、协调和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听取有关科室(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三)协调、研究拟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协调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十三、局务会议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等由办公室负责,一般不编写会议纪要,必要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参会局领导依次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局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等由主办科室负责,办公室提供必要协助。专题会议一般不编写会议纪要,必要时由主办科室起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局长审定。
  二十四、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扩散。
  二十五、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应当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六、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全市性医保基金运行分析会。
  二十七、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根据需要召开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的,须经局长批准。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保证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涉及全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由办公室筹备;涉及专项工作的全市性会议由牵头科室(单位)筹备。
  二十八、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严格会议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质量。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九医保局公文包括:医保局党组文件、医保局文件、函、纪要等。
  三十、各(单位)拟定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各县(区)医保局及局所属事业单位向市医保局报送的公文,应符合行文规则和程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一般不得向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医保局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局内相关室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医保局严格执行关于公文签批的规定。以市医保局名义发文,重要和敏感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办公室文电审办后,由局长签发。属日常工作的通知事项或一般业务工作,由分管领导签发。会签其他部门的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或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由局办公室协调,转请其他局领导签发,或经电话请示同意后先行办理再补签手续。
  三十各类来文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分工或科室(单位)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审批转送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各县(区)医保局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经局办公室核报有关局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各(单位)对工作分工、工作职能等有争议的,由局办公室协调确定办理单位,必要时报请局长确定
  三十、在公文办理中,室之间应加强协调,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室协商,协办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观点和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局领导签发,再送相关部门会签。
  重要文件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科室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要从快办结。
  三十医保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政府,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政府。未经政府授权,医保局不得向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不得制定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三十医保局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确定公文分发范围,提高发文的针对性、有效性。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县(区)医保局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提高文件质量和实效,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
  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实现文件和资料网络传输。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医保局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局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科室(单位),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医保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坚决贯彻执行。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科室参与的工作,牵头科室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九、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的重要批示,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专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局长的批示等,分管领导应组织认真研究,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办结。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协助分管领导做好督办工作,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严格执行政府督查相关工作要求,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医保局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局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医保局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医保局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行政措施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
  局领导参加委、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长汇报。各科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领导,重要事项同时通报局办公室。
  四十医保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医保局的工作部署,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局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及我市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局领导代表医保局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主要领导离出差、出访、休假或脱产学习,事先依次报市分管领导、市长同意后,再报市委书记批准具体按照《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请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漳委办明电202353号)有关规定执行局领导离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离岗学习,具体按照《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医保〔2023〕58号)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全市医保系统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医保局要牢固树立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强化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四十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县(区)医保局适用本规则,不再另行制定本单位工作规则。

四十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922日印发的《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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