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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漳医保规〔2024〕11号

各县(区、开发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年度限额40万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支付金额上不封顶。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相关链接:《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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