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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漳医保〔2025〕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202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意见如下:

一、做好医保系统维护

各县(区)医保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做到多方衔接有序,推动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落地、落实。

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

各县(区)医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格按21个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执行,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因扩大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利好政策,提升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满意度。

三、加强业务监管工作

各县(区)医保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审核,规范用药和诊疗服务范围的基金支付。对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待遇认定、用药、检查、治疗等情况,开展智能审核和监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基本医保门诊 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

闽医保〔2024〕117 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合理治疗需求,根据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详见附件。

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在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但与门诊特殊病种诊治直接相关的医保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且有药品说明书等法定依据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范围;若与该门诊特殊病种诊治无直接相关,不纳入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范围。根据病症经中医辨证施治开具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支付。请各统筹区和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情况动态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1号)同步废止。

 

附件: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

项目范围

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

项目范围

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

项目范围

4.精神分裂症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5.结核病规范治疗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6.慢性心功能衰竭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7.再生障碍性贫血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8.系统性红斑狼疮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9.高血压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0.糖尿病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1.肝硬化(失代偿期)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2.重症肌无力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3.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4.强直性脊柱炎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5.帕金森病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6.重性精神病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7.癫痫病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8.支气管哮喘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19.苯丙酮尿症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20.血友病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2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保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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