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精神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漳医保〔2023〕16号)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管理,提高医保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医疗服务能力管理
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床位核定、卫技人员配置、床位面积等)应与其所确定级别相当,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由属地卫健部门履行日常监管,医院所提供服务能力不足以支撑核定床位数的应予以督促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应予以床位核减。出现特殊医疗情况的,由市卫健部门牵头,建立由医保、政法、公安、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议事协调机制,商议解决。
二、医保床日付费管理
我市医保经办部门向精神病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执行按床日付费结算,医院应根据患者诊疗情况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参保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为规范诊疗数据上传质量,进一步设置床日付费结算退出机制。
我市参保人在单次住院治疗周期内,年度首次住院时间90天(含)以下,医院上传的收费明细项目累计未达床日收费总费用70%的;首次住院时间90天以上(或年度内非首次住院)收费明细项目累计未达床日收费总费用80%的,予以退出按床日收(付)费结算,医保基金根据项目明细费用情况按照85%比例予以支付,患者自行支付15%。
三、医保基金使用管理
医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公职人员、党员违纪违规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