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医疗救助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落实,结合省要求和我市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业务办理规程》的通知(漳医保〔2018〕22号)实际,现将认真落实城乡医疗救助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实施救助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核实。各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筛查和核实2018年以来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落实情况,确保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符合救助条件对象,按照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和按比例救助。
二、积极协调。省、市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程,对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办理申请流程相对复杂,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较长,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掌握进度,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保障救助对象尽快享受救助补偿,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放宽时限。为切实保障我市符合条件的第三、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和待遇,《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业务办理规程》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要求,延长至次年全年(12月31日前均可申请)。
四、加强宣传。对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报销后,目录内个人负担费用困难并达到相应救助条件的,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和有关待遇宣传,使患者主动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申请一次)。
据省医保局要求,城乡医疗救助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请各单位认真执行,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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