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管中心,各签约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8〕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协议内容
1.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我市当前协议管理情况和上级加强协议管理有关要求,抓紧完善和细化《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签约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签约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内容。
2.严格按照《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六章,统一定点管理,落实整体纳入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要求,切实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签约医疗机构等级一致问题。
3.协议内容应明确签约医疗机构开展的学科专业,需具备相应资格,执行等级查房制度,学科带头人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第一执业地点,所开展的诊疗项目未具备相应条件,协议中明确医保基金可不予支付。
4.年度协议续签同时,应提交科室医生资质并进行校验,签约医疗机构医生离职、新聘等应提供资质报备。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市医管中心要统一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落实每年不少于4次的专项检查,结合费用审核和情况分析,开展专项行动,组织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制度,主动作为,不等不靠,对日常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苗头,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向市医管中心报告,对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3.落实年终检查考评制度,经日常稽核、专项检查、系统筛查及线索举报等,疑似存在异常情况,全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安排,抽取相应比例,应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年终实地核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三、加大查处力度
对查实违规的签约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和参保人,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签约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对应的违约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至少3年内不得申请签约资质;对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