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派驻局,各有关签约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配套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19〕39号)等精神,自2019年6月3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就差别化医保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于中选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纳入支付范围,按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二、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三、同一通用名下其余非中选药品:经价格联动、企业主动降价后的最高销售限价高于中选价格的,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甲类药品、抗癌药以最高销售限价下调1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他药品以最高销售限价下调2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四、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宣传引导工作。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试点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并按上级要求将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可替代品种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明确采购任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0日